[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關於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考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六十名,以填補法院初級書記員三十缺及檢察院初級書記員二十二缺 - 政府工 Civil
2024-04-12

行業

政府服務

學歷要求

學士

類型

全職

地區

澳門半島

職位內容

按照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長官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核准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考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60名,以填補法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30個空缺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的22個空缺,以及作為備聘人員以填補在課程有效期內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將出現的第一職階初級書記員之職位空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旨在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進行入學試。

1.2.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入學試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至少具有十一年級學歷或同等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附件三(格式三)《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或經電子報考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3.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前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透過“政付通”的二維碼以下列方式進行支付: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電子報考系統(可透過網頁>https://www.cfjj.gov.mo/web/concurso/1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或之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提交。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學歷證明文件須由教育機構或具權限機構發出)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如透過電子報名,簽名將自動生成)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附件四,(格式四)《開考履歷表》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語言培訓,尤其是中文及葡文語言課程等)副本。

4.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4.1點a項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第4.1點a項、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4.1點a項、b項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所要求的第4.2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4.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4.6. 投考人應在《開考報名表》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項、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5. 職務性質及薪俸

5.1. 初級書記員的職權由法律訂定。

5.2. 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及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四的表一所載澳門公共行政薪俸表內的310點。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方法如下: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為具淘汰性質的知識試,內容包括:

- 常識;
- 數學;
- 作為電腦使用者的電腦技術;
- 中文及葡文。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為專業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為履歷審查。

6.2 知識試以筆試方式分兩部分進行:

a) 知識試 I — (常識及數學),2小時;

b) 知識試 II —(電腦知識及中文及葡文),2.5小時。

6.3. 缺席或放棄任一部份的知識試或專業面試,或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可導致投考人被除名的考試規則者,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者除外。

6.4. 如知識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百人,則可全部進入專業面試。

6.5. 如知識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百人可進入專業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專業面試。

6.6. 甄選方法的目的

a) 知識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綜合知識。

b)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c) 履歷審查——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工作經驗、語言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7. 評分制度

7.1. 知識試、履歷審查及專業面試,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

7.2. 將應考人於各項甄選方法中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應考人的總成績。

7.3.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知識試總得分的權重應為其餘甄選方法權重的兩倍。

7.4. 知識試總得分低於10分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10分者,均被淘汰。

7.5. 成績將於成績名單公佈,不獲通知進入專業面試者,均被淘汰。

8. 最後成績

入學試的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試 = 50%

專業面試 = 25%

履歷審查 = 25%

9. 優先條件

9.1.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將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排序準則以確定名次:

a) 學歷較高;

b) 在中文及葡文方面的知識試得分較高;

c) 履歷審查得分較高。

9.2. 參酌上款所指準則後,如得分仍然相同,則由入學試典試委員會負責另訂其他優先排序準則。

10. 考試範圍

10.1. 知識試範圍如下:

a) 常識:

- 中國歷史、地理、文化;澳門歷史與地理及中外文化交流;澳門政治、經濟及法律。

b) 數學:

- 數學運算、代數運算、財務數學、比例、百分比、概率、排列與組合之基礎知識。

c) 電腦:

- 微軟Word操作 (簡單文字編輯功能、表格、版面設定、打印)。
- 微軟Excel操作 (儲存格的處理、工作表格式、公式和函數的運用、圖表及物件的運用)。
- 輸入法 (倉頡、速成、注音、拼音、中文繁體大易6.0版本、中文繁體行列6.0版本)。

d) 中文及葡文:

- 基礎知識:錯別字、詞義辨析、成語;
- 語法;
- 閱讀理解;
- 作文。

10.2. 知識試以筆試及閉卷方式進行。在知識試期間,投考人不准使用參考資料、字典、計算機、私人電腦或任何具電腦功能的工具。

11. 公佈名單及考核安排

11.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各階段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及知識試成績名單,均張貼在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並上載於培訓中心網頁>https://www.cfjj.gov.mo

11.2. 最後評核名單經行政長官認可後,將張貼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網頁>https://www.cfjj.gov.mo

11.3. 任職資格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學員報到地點將連同最後評核名單一併公佈。

12. 任職資格課程

12.1. 錄取

12.1.1 通過入學試的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12.1.2 為儲備備聘人員以填補在課程有效期內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將出現的第一職階初級書記員之職位空缺,自入學試最後評核名單公佈起一年內,未獲即時錄取修讀課程但通過了入學試的投考人,依照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順序而可能被通知修讀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另一期任職資格課程。

12.2. 修讀時所用制度及薪俸

12.2.1 修讀課程時所用制度為:

a) 定期委任制度,適用於本身為公務員者;

b) 行政任用合同,適用於其他情況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2.2.2 修讀任職資格課程,將導致修讀前的行政任用合同或其他類別的合同終止。

12.2.3 修讀課程時所用制度視為自動延長:

a) 至公佈最後評核名單之日;

b) 對於合格完成課程且所列名次在擬填補的職位空缺數目內的學員,至其就職之日,又或至上項所指名單公佈後第六十日,但僅適用於在該期間內未就職者。

12.2.4 於上款所定期限屆滿後未獲任用者,視乎其本身屬公務員或不屬公務員而定,應返回原職位或解除所訂立的合同,且無獲得任何賠償的權利;但在課程有效期內,作為合格完成課程的學員仍可被委任。

12.2.5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修讀任職資格課程的學員,收取公職薪俸表中索引點240點的相應報酬,而本身為公務員的學員可選擇收取其原薪俸。

12.3. 課程期間、階段、上課地點及課程大綱

12.3.1 任職資格課程為期一年,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a) 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掌握擔任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務所需的基本知識;

b) 工作實務培訓階段,輪流於法院及檢察院的辦事處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熟習相關工作。

12.3.2 課程期間及相關階段訂定於課程大綱,有關大綱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第41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12.4. 評分制度

12.4.1 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結束前,學員須參加課程大綱所列課目的筆試;筆試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

12.4.2 學員於各項筆試的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即為學員在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的成績。

12.4.3 於工作實務培訓階段內,導師須於某一法院的辦事處及檢察院的辦事處的每一培訓階段結束時,按0至20分的評分制,對由其監督的學員的表現評分,並將成績呈交教學委員會。

12.5. 最後評核及名次

12.5.1 任職資格課程結束後,入學試典試委員會應對學員作最後評核,並編定有關名單;最後評核是依學員在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及工作實務培訓階段所得分數分別以40%及60%的權重計出學員的總成績。

12.5.2 在最後評核名單中,按學員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排序準則以確定名次:

- 於工作實務培訓階段得分較高;
- 於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得分較高;
- 於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進行的中文及葡文筆試得分較高;
- 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成績較佳;
- 學歷較高;
- 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中的履歷審查得分較高。

12.5.3 參酌上款所指準則後,如得分仍然相同,則由入學試典試委員會負責另訂其他優先排序準則。

12.5.4 總成績低於10分的學員,視為不及格。

最後評核名單經行政長官認可後,由典試委員會主席安排將之張貼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及送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 備聘人員

13.1. 合格完成任職資格課程的人,即成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入職職級的備聘人員。

13.2. 備聘狀況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該有效期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一年。

14. 適用法律

本開考由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及教學委員會主席高炳坤

代任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及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鄭渭茵

正選委員:

由法官委員會建議任命的初級法院法官沈黎;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院主任檢察官郭健雄;

由終審法院院長建議任命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許歡;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長辦公室代表、助理書記長梁燕玲。

候補委員:

由法官委員會建議的初級法院法官梁鎂堙;

由檢察長建議的檢察院主任檢察官張國治;

由終審法院院長建議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表、司法事務處處長梁珮雯;

由檢察長建議的檢察長辦公室代表、助理書記長陳慶芳。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高炳坤

參考網址:https://www.io.gov.mo/cn/bo/b/link/9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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