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重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執行政府總部各部門駕駛工作,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權利及安全,維護本局形象;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2024年4月29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4月18日至29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並載於其附件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官印局街20號政府總部事務局大樓地下遞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報考;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和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與紙張方式的報考開始及截止日期及時間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並載於其附件四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d)和e)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五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45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以上a)項或b)項甄選方法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50%;
b)甄選面試=40%;
c)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甄選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和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20號政府總部事務局大樓地下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政府總部事務局網頁>https://www.dsasg.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4.3 現行《道路交通法》;
14.4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5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4.6 駕駛重型汽車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
14.7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14.8 一般常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不得查閱任何資料或文件,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沈志遠(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鄧海星
一等技術輔導員 曾璟愉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容國基
一等技術輔導員 林倩怡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