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身為法務,我的前公司就演化出兩種契約版本,同樣是工程承攬,發包契約23頁、承包契約3頁。因為甲方原則上唯一的義務就是付錢,付完錢你就有要求對方的權利,那具體權利為何便約定在契約裡面;至於當承包商時,搖身一變變成乙方了,最有效保護公司的做法便是:義務越少越好。


文:鄭書羽

話說前公司為一工程企業,會拿工程也會發包工程,也就是會當乙方負責做工程拿甲方的錢,也會當甲方付錢的那位讓下包廠商負責全部或一部的事。

就轉包或下包一事,我看前手法務便區區把跟甲方的契約修改當事人,把自己填為甲方,再把下包商填為乙方、金額下修後即完成了契約義務移轉,自己公司只抽中間過一手的錢。

然而這樣搞,其實對自身的權利並沒有太大的保障,畢竟上包對你舉證有效的賠償責任,你對下包不一定同時有效,最後賠償責任可能就斷在你這一手,下包沒事而你負責扛。

簽約這種事情還是該動點手腳
身為法務,對於公司的主要業務應擬定出一個契約公版,並請業務在談生意時爭取用自己公司的版本,畢竟公版就是經過自己長年淬鍊跟設計出來的,對自己公司最有利,若是拿別人公司的版本則自己就陷於防守一方。

於是久而久之,前公司就演化出兩種契約版本,同樣是工程承攬,分為發包契約(即我司為甲方)與承包契約(即我司為乙方),發包契約23頁、承包契約3頁。

因為甲方原則上唯一的義務就是付錢,付完錢你就有要求對方的權利,那具體權利為何便是約定在契約裡面,比如監督權、要求對方更換人員、每日填寫工程日誌等等。另外把罰則通通規定清楚,延期一天完工就是賠多少、不符程序就是賠多少、工程有瑕疵就是賠多少等等等。為免最後法庭上舉證困難,簽約前就把罰金寫明,對方用印後,之後依約行事也在法庭上站得住腳。

至於當承包商時,搖身一變變成乙方了,最有效保護公司的做法便是:義務越少越好,所有條款通通變成訓示規定,比如乙方應確實完成工作項目、乙方應於合理期限內完工、乙方應確保雇傭人員品行良好......等等。這些事情齁,對方有意見都通通舉證不出來,模稜兩可。然後讓公司可以用最小程度的完成條件便對甲方有報酬請求權,達成之後立刻依約請款。

付錢的是老大,其實才是真理
這句話已經變成貶義了,用來形容奧客。然而真的在談生意的時候,付錢的那位(甲方)其實權利非常大。何以見得?因為公司的目的是賺錢,不是花錢,一間公司開了一個訂單並提供報酬,通常都會有好幾組人馬想要搶,除非你像台積電那種強到世界級程度又有壟斷型的專業技術,可以直接表示「我產能都排到兩年後了你不接受我條件就滾蛋還有一堆人想買」以外,不然甲方話事權都很大。

像我這種賣技術的通常也在當乙方,某次有後製影片的需求但我不會弄,在網路上找了個外包網站並提供報酬五千塊。三小時後湧入上百來封媒合要求,服務一個比一個周全、後來甚至有些設計師「自動」削價競爭。

怎麼樣也是專業技術人員的一份子,也認同專業有價,但......是你自己往下報價的喔!心態上直接換成一個臭資方慣老闆樣,最後只花了一千五就找到人幫我做了。

設計這行好血汗,寧願殺破頭搶個一千五的委託總比沒委託好,哭。

在需求少供給多的地方,甲方講話;反之乙方講話,然而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前者。

契約公平原則,是拿來唬人的
契約本來就是不公平的,民法原則上尊重契約自由,只在「顯失公平」的條件下,得聲請法院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民法》第74條參照)。

所以其實只有契約自由原則,沒有契約公平原則。然而我其實滿常講「契約公平原則」這個字,唬人超好用。在議約時候其實對方(特別是甲方)本就可以加入一些不公平條款,讓其片面對乙方有權利,而乙方有意見的時候就直接一副不爽不要做的嘴臉(我好像很常這樣搞)。

不過當我身為乙方與人議約,想要幹掉一些不公平條款的時候,就會說「依照契約公平原則,如果貴公司要主張這種條件的話,我們是不是也要加上一條叭啦叭啦......才公平。」然後讓對方選,你要麼刪掉原本對我們的不公平條件,要嘛讓我們加一條對等條件。

只要你給對方兩個選項,他就會下意識地選擇其中一個,完全忘記他可以選都不要,這個是心理學的談判技巧,選哪個其實我的目的都有達到。

一些江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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